魯標定字[2016]42號
各市標準定額站(造價處、辦)、各有關單位:
根據山東省《關于轉發人社部發[2014]103號文件明確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5]15號)的文件精神,《山東省建設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魯建標字[2011]19號)、《山東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土建專業)》(魯建標字[2012]31號)、《山東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軌道、安裝專業)》(魯建標字[2013]33號)以及《山東省仿古建筑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魯建標字[2008]9號)規費組成中取消“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增列“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該費用的計取按工程所在地設區市相關規定計算。
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時,應包括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編制竣工結算時,若由建設單位繳納,該費用僅作為計稅基礎,結算時不包括該費用。若由施工單位繳納,結算時應包括該費用。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
201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