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標定字〔2016〕33號
各市標準定額站(造價處、辦)、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減輕企業稅費負擔降低財務支出成本的意見》(魯政發〔2016〕10號)和省住建廳、省財政廳《關于落實魯政發〔2016〕10號文件進一步做好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建辦字〔2016〕21號)文件的精神,降低企業社會保障性支出,減輕建筑企業用工繳費負擔,經研究測算,決定調整山東省建設工程費用項目組成中社會保障費的費率標準,現予以發布。
一、調整后的社會保障費的費率標準見附件。
二、2016年5月1日起新開工的工程項目執行本費率標準。
附件:社會保障費費率調整表
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站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社會保障費費率調整表
計稅方法 | 原費率 | 調整后的費率 |
增值稅一般計稅法 | 3.09% | 1.52% |
增值稅簡易計稅法 | 2.6%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