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建標字〔2020〕17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于山東省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實施意見》(魯人社發〔2019〕33號)和《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4部門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字〔2020〕69號)的要求,為滿足建設工程造價計價需求,按照《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山東省建設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的通知》(魯建標字〔2016〕40號)有關規定,現調整建設項目工傷保險費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山東省建設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及計算規則》(2016版)規費中,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由原來的“按工程所在地設區市相關規定計算”改為按省統一發布費率進行計算,一般計稅法下為0.105%,簡易計稅法下為0.1%。國家和省對工傷保險費率階段性下調或減免的,按有關政策執行。
本費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